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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景區內溺亡 旅游公司被判擔責30%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9-29 08:16:10

  
“兒童景區內溺亡,是監護人的監護失責,還是景區方的安全管理責任缺失?”9月26日,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果園法庭的法官來到坡頭鄉人民政府,巡回開庭審理一起7歲兒童景區內溺水身亡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主審法官結合主要旁聽群體中小學生,以案普法,并當庭判決被告三門峽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焦某、呂某某各項損失12萬余元。  
澠池法院審理查明:小焦的父母在外打工,年僅7歲的小焦由爺爺看帶。2019年8月8日,小焦跟隨其爺爺到工作的三門峽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售票室,后被發現在附近水壩中溺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墊付了4000元,但其他賠償事宜,雙方協商無果,小焦父母將景區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案中小焦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人身安全應由其監護人負責,小焦跟隨其爺爺到工作的景區售票室,對于工作區域的情況其爺爺應當了解,卻疏于對孩子的監護,孩子脫離監護范圍,沒有注意孩子的行蹤,最終導致孩子在水壩中溺水死亡,應當對孩子的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以70%為宜。被告作為景區的管理人,應當預見事故發生地水壩的危險性,卻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造成小焦溺水死亡的后果,應當承擔次要責任,以30%為宜。因小焦系農村居民家庭戶口,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經過審理,澠池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三門峽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焦某、呂某某各項損失121225.4元;駁回原告焦某、呂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由于該案涉及兒童人身安全,澠池法院特意邀請坡頭鄉中小學安排學生旁聽審理,并以案說法現場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對提高景區周邊群眾的安全意識,也起到了良好的推進作用。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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