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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車輛重復保險,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比例賠付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3-20 17:07:13

  
現實生活中,一些車輛會向不同的保險公司重復投保,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各家保險公司應如何賠付呢?青云譜區人民法院近日便審理了這樣一起復雜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車牌號為贛XXXXXX號的小轎車的登記車主是某某汽車公司,該車在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額度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又在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額度30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該車輛由熊某從某某汽車公司租賃使用。2019年某日,熊某駕駛該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事故大隊認定,熊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上述保險均在保險期內。經核算,在交強險賠付后,尚有56000元費用需要在商業三者險額度內賠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難點在于兩家保險公司應如何賠付超過交強險賠付額度的賠償費用以及肇事車輛在平安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但卻未投保不計免賠應如何處理。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于重復保險,各家保險公司應在額度內按比例賠付。所謂“按其保險金額”是指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后商業險賠付的最高額度;“保險金額總和”指的是投保的多家保險公司應賠付的最高額度的總和。具體到本案中,肇事車輛在投保的商業險賠付的最高額度,兩家保險公司應賠付的最高額度的總和為8000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賠付額度的賠償費用應由大地保險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付額度內按5:3的比例賠付,即大地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付額度內賠付35000元(56000元×62.5%),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付額度內賠付21000元(56000元×37.5%)。  
其次,由于肇事車輛未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故依保險合同約定,由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額度內賠付的21000元應扣除20%,即4200元(21000元×20%),由肇事司機熊某負擔,剩余16800元由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額度內賠付。  
本案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肇事車輛投保的兩份商業三者險中有一份沒有購買不計免賠,應如何扣減賠付金額?肇事車輛投保商業三者險時沒有購買不計免賠的,一般應分不同的情況在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內按比例扣除應賠償的保險金,扣除的保險金由責任人(一般情況下是肇事司機)自行負擔。責任人負全責時,扣減20%;責任人負主要責任時,扣減15%;責任人負對等責任時,扣減10%;責任人負次要責任時,扣減5%。

來源:青云譜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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