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產經營需要購買汽車能否適用消法從而退一賠三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8-05 13:10:29
我們都知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即俗稱的退一賠三,那么購買生產經營之用的車輛如果遭遇欺詐的,購買方能否主張退一賠三呢?下面我們通過檢察日報公布的一則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來源:檢察日報
文章標題:輕型貨車不屬生活消費品無法適用三倍賠償規定
作者: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 馬宇飛
2017年11月7日,馬某與某汽車公司簽訂協議購買一輛皮卡車。其后,汽車公司從外地調配輕型貨車一輛交給馬某。11月9日,馬某支付貨款6.46萬元,并向稅務部門繳納了稅金。11月21日,在進行車輛保養時,馬某得知該車輛進行過維修。馬某認為汽車公司所售車輛為二手車,遂以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并要求汽車公司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予以三倍賠償。馬某并向法庭提交車輛購買協議、銀行交易單、簽購單、稅務發票、車輛維修信息等證據。
對此,汽車公司認為,因貨車不屬于消費品,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三倍賠償規定,也不必賠償其所繳稅款。
法院調查認為,根據維修網站上信息顯示,該車在馬某購買之前已于6月30日出售給常某,并且在7月21日更換過燃油傳感器,因此該車并非新車,但汽車公司在銷售前未向馬某明示,反而作為新車銷售,其行為構成欺詐,馬某有權申請撤銷合同。關于稅款是否算作損失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58條關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稅款作為馬某的實際損失,應當由過錯方汽車公司予以賠償。
至于本案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關于商家存在欺詐需向消費者賠償三倍損失的問題,根據該法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來看,馬某購買的車輛類型登記為“輕型普通貨車”,而貨車通常是用于生產經營的,且馬某購車后即將之用于生產使用,故不屬于生活消費需要的商品。因此,即便汽車公司存在欺詐情形,本案也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不能適用第55條關于三倍賠償的規定。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馬某與汽車公司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馬某將涉案車輛返還汽車公司,汽車公司一次性支付馬某購車損失6.98萬元。
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由此可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行為。如非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產品的,則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故自然不能適用該法退一賠三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