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販從他人處收購汽車再出售不適用消法退一賠三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8-05 13:56:04
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特別是在汽車消費領域,現在很多人都知道退一賠三的規定。但是是否是只要從他人處購買汽車遭受欺詐,就可以主張退一賠三嗎?近日某法院審理一宗買到的車是泡水車,但法院卻沒有支持其“退一賠三”這是何故呢?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介紹:
李某專門從事二手車租賃和買賣。2021年8月,李某以個人名義在江山某汽貿有限公司股東琚某處購買了一輛二手奧迪車,價款為19.8萬元。收到車輛后,李某又將車輛轉賣給葉某。然而葉某接手后不久,在給車子裝定位時發現車子不但出過交通事故,而且線路等存在發霉現象,疑似為泡水車,遂找到李某討要說法。李某于是找到琚某,并在琚某推薦下將車子送至鑒定機構鑒定,最終確定該車輛為泡水車。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李某認為琚某及汽貿公司在此次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欺瞞行為,因而訴至法院法院,要求撤銷雙方買賣合同,車輛退回被告,被告三倍返還購車款59.4萬元,并承擔車輛退回過程中產生的相應費用。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琚某雖系汽貿公司股東,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交易過程中琚某系代表公司或受其委托,且李某和琚某二人實際均是以轉買轉賣方式來賺取差價,故二人之間為買賣合同關系,與汽貿公司無關。由于李某并非為個人或家庭需要購買該車輛,即他并非消費者,因此李某和琚某之間的關系并非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此外,在李某購車時,琚某雖告知李某車輛系事故車,并未告知系泡水車,導致李某無法實現正常購買車輛的目的,故李某依法可主張解除合同并返還購車款。
根據以上分析,法院對原告李某提出的解除車輛買賣合同、返還購車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車輛買賣合同解除,琚某返還李某購車款19.8萬元,并由第三人葉某配合琚某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車輛買賣中,買方到法院主張“退一賠三”的案件并不少見。“退一賠三”的請求權基礎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但是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滿足買賣雙方一方可以認定為消費者,一方可以認定為經營者。消費者需系為個人或家庭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因此,不要簡單認為買方是個人就一定是消費者,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消費者的定性還是要從購買目的來考量。
近年來,二手車買賣市場日益繁榮。為避免在二手車買賣過程中遭遇鬧心事兒,不論是買家還是賣家,都要注意提高甄別能力和法律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