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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可否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12-03 09:22:54

  
裁判規則-  
一、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同時可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資——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某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向勞動者賠償誤工費為由,主張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6期(總第296期)  
二、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勞動者先行獲得一方賠償或者損失得到彌補而免除責任——某建筑公司與周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此處的醫療費應作廣義理解,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基于治療工傷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喪葬費。不得因一個侵權行為而非法獲益,因此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雙賠,把醫療費用擴大為在醫療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以兼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與第三人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關系。  
案號:(2021)蘇10民終3173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21年度揚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國法院裁判文書網  
三、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但醫療費不得重復主張——奚某家屬訴某配件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可以同時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醫療費用不得重復主張。  
案號:(2021)渝05民終8840號  
來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2021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四、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若因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勞動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且不影響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冉某雄訴溫宿縣華麗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安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的發生或者勞動者罹患職業病,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競合問題。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若因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勞動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且不影響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357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17-04-05  
五、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死亡,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還可以獲得工傷賠償——臺安縣虎翼運輸有限公司訴張某昌等勞動爭議案  
案例要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和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陔p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同時還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侵權人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案號:(2021)遼民申3240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12-21
  
司法觀點-  
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可獲雙重賠償  
工傷是指在生產、工作或在去往生產、工作崗位過程中發生負傷、致殘或死亡事故的情形。早期對于工傷事故受害人救濟歸屬于侵權法調整,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由政府介入、向社會統籌保險資金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使得工傷事故救濟出現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人身損害賠償兩種途徑。實踐中,關于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爭議很大?季坑蛲饬⒎ɡ,在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下,共有四種模式:一是取代模式,即由工傷保險取代民事侵權責任,工傷職工只能請求工傷待遇。這種模式程序簡便、減少訴訟,但一般賠償數額較低,剝奪了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等權利。北歐國家、新西蘭等采取這種做法。二是工傷職工在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之間自由選擇一種,這種模式往往能獲得較高的賠償數額,但訴訟時間較長,并受制于被告的賠償能力,英國和其他英聯邦國家早期的雇員賠償法曾一度采用此種模式,但后來均已廢止。三是兼得模式,允許工傷職工在請求侵權民事賠償的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雙份利益”,這種模式對工傷職工十分有利,尤其是在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標準偏低情形下,可以使工傷職工獲得充分的賠償,但大多數觀點認為這種模式違反了“填平原則”(即受害人不能因為被侵權而獲益),并且加重了基金的負擔,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很少,最具典型意義的是英國。四是補充模式,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互相補充,兩種請求所得的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這種模式一方面避免工傷職工獲得雙份利益,節用了基金的開支;另一方面,保證受害人獲得完全的賠償。多數國家如德國、日本、意大利均采用此種模式。  
國內對此問題亦有爭論,比如社保部門與部分學者認為,應采取補充模式。即發生工傷后,受到第三人侵權的工傷職工可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害。理由有二:一是工傷保險具有補償功能,侵權損害適用填平法則,采取補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則;二是采取補充模式后所有受到工傷的職工補償待遇基本相同,如果因為第三人侵害工傷可以得到雙份賠償,將會造成一般工傷待遇與因第三人造成工傷待遇相差太大,產生新的不公平。  
在《社會保險法》制定過程中,也有過爭論。有觀點認為,職工應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理由有三:一是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標準普遍偏低,即使雙賠數額也不多,單賠無法使工傷職工得到充分賠償;二是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基于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追究民事賠償是因為第三人實施了人身傷害,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利,兩者并行不悖;三是第三人侵權損害了工傷職工的身心健康,甚至會對其以后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人的生命是無價的,這種損失難以用準確數字衡量,不能適用“填平原則”。[1]所以《社會保險法》對此問題未予規定。  
我們認為,社會保險作為一種社會性風險分擔機制,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兩者在立法目的、價值取向、保護范圍、適用條件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原則上不存在沖突。如工傷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政府按規定向企業收取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在職工受到工傷事故時,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確認并撥付補償款項,屬于社會基準法,其目的是將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經營風險轉嫁由全體投保人承擔,及時保護勞動者權利,賠償范圍限于物質損失。侵權責任屬于司法范疇,目的在于填補損害,以全面賠償為原則,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答記者問中提出,社會保險制度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基本社會保障,沒有分散侵權人侵權責任的功能,故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能因為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的給付而減輕或免除!兜诎舜稳珖ㄔ好袷律淌聦徟泄ぷ鲿h(民事部分)紀要》指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首先,被侵權人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并不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構成工傷享受相關待遇!渡鐣kU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豆kU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次,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并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后,仍可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栋踩a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堵殬I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摘自杜萬華主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83~185頁。)  
[1]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129頁。
  
來源:法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東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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