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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法定代表人該如何自救?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7-07 14:22:08

  
近年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糾紛日益增多,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公司法人對外從事民商事活動的負責人,其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的民商事行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雖然享有公司章程和法律賦予的職能與權利,但在公司產生訴訟糾紛并被申請強制執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限制高消費等不利因素。  
在公司內部股東發生糾紛或公司出現僵局、股東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時,往往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就容易產生糾紛。例如若原法定代表人早已離開公司,公司實際由他人經營管理,但公司內部因股東發生糾紛無法依照章程形成有效股東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導致“名不符實”“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出現,此時“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滌除法定代表人職務。  
案件回顧  
王某應夏暖有限責任公司(均為化名)的邀請,任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各種原因,夏暖公司決定罷免王某法定代表人職務,但就該事項公司未能形成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并簽字的書面股東會決議。隨后王某離開了公司,公司也實際由其他股東經營管理,并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但工商信息中夏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登記為王某。期間,因公司涉訴,王某的賬戶被凍結,王某與公司聯系,希望能夠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但夏暖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形成的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可生效,公司有一股東曾某因與王某就其他問題有糾紛,故一直不同意在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中簽字,夏暖公司也無法依據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前往工商管理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最終,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夏暖公司向市場監管機關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對外開展民事活動的基礎,是實際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并與公司具有實質利益關系。若名義法定代表人事實上已不再擔任公司職務、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并已離開公司,與公司無任何實質關聯性,此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事實上發生了“變更”。  
若公司內部無法依照公司章程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即公司內部自治制度已失效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掛名影響了當事人利益,除向法院起訴外已窮盡救濟手段,王某與公司無任何實質利益關聯但仍繼續擔任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不行使法定代表人相應的職權,卻需承擔依法可能承擔的風險,顯然與公司法立法宗旨相違背,也有失公允。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請,判決公司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滌除王某法定代表人的職務。  
法官后語  
許多創業者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初期,出于各種原因均委托了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公司設立事宜,此種代辦行為可能遺留下公司治理的諸多隱患。例如,多數代理機構設立公司時備案的公司章程中,設置的股東會決議生效原則均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規定為,“股東會決議需經全體股東通過方可生效”。  
此種規定,若公司股東均能一致決定公司事宜時不會發生爭議,但若股東就公司經營或利益分配等事宜有不同意見,“決議一致生效條款”則會導致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事宜因股東分歧無法形成有效決議,進一步導致公司經營管理形成僵局。具體到本案,也可能會導致公司無法就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這既影響“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利益,又不利于公司對外開展商事交往活動。  
若遇到此種情況,在法定代表人系掛名,不再實際擔任相關職務、履行職權、與公司無實質關聯性,與公司股東會溝通無果,且因掛名自身利益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原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滌除其在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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