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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追債律師網談以現金方式還款卻舉證不能敗訴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7-17 16:09:07


實踐中借款的交付大部分是通過銀行或微轉賬方式,但也有一小部分是現金交付的,但現金交付的如何認定,這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非常棘手的問題。日前某法院就審結了一宗類似案件。
白某與好友田某之間經常會有資金往來,有時候通過微信轉賬,大部分時候是現金交付。后田某因病去世,其妻子龍某發現田某留存有一張白某于2018年書寫的5萬元借條。于是,龍某找白某索要欠款,白某卻說這筆錢2018年他就以現金的方式歸還給了田某本人。兩人爭執不休,龍某作為田某的繼承人將白某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中,白某一直堅持其于2018年就以現金交付的方式將5萬元還給了田某本人,在其印象中田某當天將該筆款項存入了火車站旁的建設銀行或者工商銀行,但因為時間久遠,他記不清具體時間是什么時候了。因他們之間經常有資金往來,加上當天田某未帶借條,也就沒有要回借條。但白某所述,既沒有人親眼所見,也沒有書證可以證明。故白某申請法院調取田某名下銀行卡2018年的存取款記錄。在田某的銀行卡存取款明細中,確有一筆5萬元存款記錄,但白某無法證明該筆存款就是其歸還田某的那5萬元現金,同時,龍某認為該筆5萬元是由其存入田某賬戶的,與白某無關。 
最終一審法院通過龍某、白某所舉的證據,認定白某向田某出具的5萬元借條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故判決白某歸還龍某該筆借款5萬元。白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但最終因沒有可以證實其主張的證據而敗訴,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針對上述案件,深圳追債律師網提示:“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僅憑借條原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沒有其他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很難在實踐中獲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要求出借人到庭陳述借款事實、數額、是否有其他在場人員、是自身儲備的現金還是銀行提款的現金等情況,同時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以及庭審辯論,再依據民事訴訟法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同時,借款人若主張已還款,也應當提供相應憑證,證明何時、何地、通過何人、何種方式歸還款項,借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同時還應當將借據的原件收回,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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