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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中拖欠貨款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10-30 17:23:37

  
【案情】  
1997年至1998年期間,冷某多次銷售刀頭給朱某,朱某共欠冷某刀頭款9300元。朱某于1998年6月2日出具欠條給冷某。為追討欠款,冷某于2009年12月10日向法院起訴。  

【分歧】  
對于冷某在本案中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曾對債權的訴訟時效做出規定,債權有期限的依期限為準,沒有期限的,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此外,訴訟權利的行使是以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不是從債權成立時起計算,故冷某在本案中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朱某于1998年6月2日出具的欠條,冷某2009年12月10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未能提供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相關證據,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冷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涉及訴訟時效問題,正確界定原告冷某的債權請求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所謂訴訟時效,亦即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分三種情況:一是簽訂合同時未約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進行另結算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訴訟時效從交付貨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之日起算;二是簽訂合同時已約定履行期限,事后經結算又出具無履行期限的欠條的,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文件,訴訟是時效從出具欠條的第二日起算;三是簽訂合同時未約定付款期限,事后經結算并出具無履行期限欠條的,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而本案中,原、被告長年發生業務來往,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但是本案根據有關法律是可以推斷出履行期限的,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同時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又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故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的條款即第一百六十一條。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被告朱某1997年至1998年提貨之日起算,至其2009年起訴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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