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3萬貨款兩年不還 還想注銷公司賴賬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10-30 17:27:29
拖欠貨款近2年不還,不想著還款,反而動起了惡意注銷公司企圖賴賬的壞腦筋。日前,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
劉某,30余歲,在我縣經營著一家專賣金屬表面除污用品的小店。2012年初,劉某與被告某化學制品有限公司產生交易往來,在此后的2年多時間里,該公司陸續在劉某的店里購買各種金屬除污的化學材料,合計貨款3萬余元。期間劉某也不是沒催過,但該公司不是說資金緊張,暫時沒錢,就是采用“拖延政策”來推脫。眼看著這筆貨款已經拖欠近2年,但該公司卻連付款的誠意都沒有,劉某這才火急火燎地將該公司告到了法院。
承辦法官收到材料后立即聯系了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某,詢問相關情況。但葛某卻好似有所準備,聲稱公司確實拖欠了劉某一部分貨款,但目前實際投資人已經注銷國稅地稅,公司已經被注銷,劉某不能再起訴公司了。未及承辦人詳細詢問,葛某便掛斷了電話。
不過沒多久,葛某又收到了法院的電話。原來,葛某的公司僅僅是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而非被注銷。如果該公司不積極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法院仍然可以以該公司作為被告依法作出判決,屆時葛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替實際經營者承擔惡意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得知情況后,葛某第二天一早便主動委托律師與劉某和解,并支付了部分貨款。
法官提醒:在現實市場交易過程中,部分公司見經營狀況惡化,經常采用惡意注銷原公司或被動等待被工商部門吊銷執照直至公告注銷,之后又以他人名義注冊其他公司,以此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因此,債權人在催討債務時應及時關注債務人的工商登記情況,對已經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盡量減少自己的損失;對已經注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如未清算債務即注銷的,仍可以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來源:寧海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