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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對方開具發票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方不開發票能否起訴)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9-06 11:17:03


經濟活動中,一方支付對方合同款項,另一方開票發票,這是常見的交易方式,但是如果對方拒絕開具發票,那么另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訴呢?要求對方開發票的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范圍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介紹:
晶某公司與和某公司簽訂某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轉讓價格290萬元。晶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和某公司支付了60萬元,2019年初支付了150萬元,同時給和某公司墊付契稅27634.50元,這期間和某公司僅開具90萬元不動產銷售發票,余下200萬元不動產銷售發票一直未開具。經多次催要無果,故晶某公司訴訟至法院,要求判決和某公司開具20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發票,如果不能開具20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發票,應承擔200萬元不動產銷售發票所產生的稅費76萬元。
被告辯稱,晶某公司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晶某公司索要發票或者索要稅款已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開具增值稅發票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晶某公司要求和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之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當事人可自行到稅收行政管理部門尋求行政救濟。
裁定:駁回晶某公司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
晶某公司不服一審法院裁定,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
訴請開具發票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具體理由如下:首先,發票指的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是確定經濟收支行為發生的證明文件、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以及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行政管理的規定為國務院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對于該條規定,可以確認開具發票是一種法定的義務,雖屬于納稅人稅法上的義務,即使在雙方合同中就發票如何開具沒有進行明確的約定,但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項后開具相應的發票屬于合同當事人應有的附隨義務,具有民事性,該民事行為的性質與履行稅法上的義務具有一致性,二者并不沖突和矛盾。
其次,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發票均屬于一方的合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第六百四十六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依據上述規定,交付發票屬于義務人應當履行的附隨義務之一。
再次,發票本身雖非財產,但直接與財產和經濟利息密切相關,發票屬于一種能夠影響財產和經濟利益的憑證,開具、交付發票是一種法定的、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義務。開具發票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履行的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付款人可以主張的法定權利,開具或索取發票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因此當事人因開具發票引起的糾紛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此各方當事人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84號民事裁定、(2019)最高法民終917號民事判決、(2021)最高法民申1337號民事裁定予以確認。
對于雙方當事人主張的是否存在代扣代繳、是否偷漏稅及是否按合同約定應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等內容,系在案件實體審理過程中應查明的內容,對此在本案中不再予以評述。
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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