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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親生 能否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3-14 20:07:58


2008年林某與錢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登記結婚,2009年11月育有一子,后雙方2012年11月經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離婚。但離婚后林某從他人處得知婚生子并非親生,林某認為其人格尊嚴遭受了極大的傷害。于是林某訴至法院,要求錢某賠償自孩子出生至2013年4月的撫養費61500元,精神損失費20萬元。
針對林某的指控,錢某并不承認。其不認孩子是其與他人所生,而且其認為雙方離婚是由于感情不合,而且是林某提出的離婚,并非其他原因,林某索要撫養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撐家庭開支,故不同意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查明,林某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離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林某的母親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做DNA親子鑒定,司法鑒定結論為:根據上述DNA遺傳標記分型結果,不支持檢材1是檢材2的生物學父親。另外,雙方曾于2013年進行訴訟,判決中已認定林某與錢某的兒子不存在親子關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錢某返還離婚后支付的撫養費7500元,并酌定婚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共計52500元。另外,錢某需給付林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
一審判決后,錢某不服提出上訴。錢某堅持否認兒子非林某的親生子,且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生效判決既已認定了林某與錢某的兒子沒有親子關系,那么林某就沒有向其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林某在不知道該事實的情況下支付的撫養費有權要求錢某返還。另外,錢某未將兒子并非林某親生的事實如實告知,這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而林某將孩子當作親生兒子進行撫養和教育。錢某的行為客觀上給林某造成了精神創傷,侵害了林某的人格權。因此法院二審未支持錢某的上訴請求,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法律顧問網認為:忠誠義務是夫妻間最重要的一項義務,本案中錢某故意隱瞞兒子非親生的重要事實,導致林某陷入錯誤認識,并承擔了多年的撫養費及投入了多年的父子感情,錢某理應退還相關撫養費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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