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飲酒仍出借車輛者被判危險駕駛罪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8-01 20:37:31
醉駕入刑后,醉駕者被查獲,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刑的案件屢見不鮮。但是雖然喝酒,但根本沒有開車,卻同樣被公訴機關以犯有危險駕駛罪起訴,這又是為什么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
近日,鄧某與何某在寢室內一起吃飯喝酒,喝完后何某明知鄧某喝了很多酒,顯然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但其仍然將其自己名下的小車借給鄧某駕駛,并讓鄧某先駕車送其回家。鄧某于是駕車前往,但在駕駛過程中,被交通警察當場查獲。經抽血檢驗,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71.5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指控鄧某與何某均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后何某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同樣構成犯罪,后悔不己,并同意認罪悔罪,基于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被告人何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看完上述案例,你現在知道何某雖然沒有開車,但其為什么會構成危險駕駛罪了吧。深圳律師網提示:以下三種情況,雖然沒有直接駕駛,但同樣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1)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
(2)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
(3)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