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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醉駕 同行者被判危險駕駛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1-06-13 09:53:06

  
近日,福建省永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與以往案件不同,被告人賴某某雖未酒后駕駛車輛,卻被指控犯有危險駕駛罪。  
2021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盛某與被告人賴某某在宿舍內喝酒吃飯,賴某某在明知盛某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小車提供給盛某駕駛,并叫盛某駕車送其回家。后盛某駕駛該車輛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被告人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1.5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鑒于被告人盛某、賴某某的犯罪事實及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被告人盛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被告人賴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喝酒不開車,不僅是自己不開,也不能讓喝了酒的人開車。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但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機動車駕駛人與非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情形:(1)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2)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3)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  
行車無小事,酒駕不可取,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請大家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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