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外賠償由借用人承擔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3-20 17:30:42
李某借用王某小車使用過程中致張某受傷,那保險外的賠償責任應該由李某承擔還是王某承擔呢?近日,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張某239087.77元,借用人李某承擔非醫保用藥費用2540.22元、訴訟費2481元、鑒定費2400元。
2018年12月29日,李某借用王某小車出門辦事,在倒車過程中不小心將張某撞傷并致其十級傷殘。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因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司機李某、車主王某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26342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賠償;車輛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保險外的賠償責任均由車輛使用人承擔,只有在車主有過錯(比如明知借車人沒有駕駛證或車狀不佳影響安全駕駛等情況,仍將車輛出借)時,才需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車主王某作為出借人并沒有相應過錯,故在保險公司理賠后,原告損失的不足部分應全部由借用人李某承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青云譜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