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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后還能否主張工傷賠償待遇?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8-05 20:03:19

  
在實踐中,可能存在公司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交通事故死亡的,那么此時員工家屬能否同時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享受工亡待遇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了解一下:  
曾某于2018年5月10日入職力某公司,為環衛工人,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入職一個月后,曾某騎著電動車在前往負責路段進行環衛作業時被白某駕駛的貨車追尾,造成曾某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白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曾某不承擔責任。后曾某家屬將白某訴至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白某賠償曾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合計90萬元。  
之后曾某家屬又為其申請認定工傷,后人社部分亦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確認曾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屬于工亡。但因力某公司未給曾某乙購買工傷保險,雙方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于是曾某家屬提出勞動仲裁。  
經審理后,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裁令力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給曾某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喪葬補助金37,566元,合計765,486元。  
力某公司認為曾某家屬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獲得侵權賠償,根據損失填平原則,曾某家屬再以此為由向力某公司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屬于重復支付。因此,力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一審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由此,曾某家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繼續主張工傷保險賠償。故法院依法判決,力某公司向曾某家屬一次性支付工亡補助金727,920元、喪葬補助金37,566元,并駁回力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二者的法理基礎、法律關系有原則上的不同,法律也沒有禁止享受雙重待遇,因此,從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的雙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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