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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維護缺陷致交通事故,管理者應擔責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7-14 11:12:00

  
近日某法院審結了一宗因道路缺陷導致摩托車駕駛人員死亡,家屬起訴道路養護單位索賠的案件。李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摩托車碾壓道路中心線南側路面坑槽失控摔倒,車輛摔倒后人車分離,后方王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與李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包括乘車人楊某、高某)發生碰撞,造成楊某、高某受傷,高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高某家屬將李某、王某、道路養護單位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978250.7元。道路養護單位辯稱,已盡到道路的養護責任,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審理該案的法院認為,經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路橋公司負次要責任。故結合案件的全部要素進行綜合分析,酌定李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比例,高某自身負10%的責任比例,王某及某道路養護單位各自承擔20%的責任比例。  
    
之所以作出上述判決,審理該案的法官解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兜缆方煌ò踩ā返105條,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責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道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管理、養護,保證該路途路面平坦、安全、疏通,此為其法定義務。本案中,道路管理機構在路途存在不平坦時未建立警示標志,存在過錯,該過錯是形成本起事端的原因之一,道路管理機構應在其過錯范圍內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深圳律師網認為,法官的上述判決及釋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道路管理機構負責道路的管理,其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事故的,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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