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貨物未及時檢驗 出現質量問題誰承擔?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8-03 21:46:33
買賣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后,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質量進行檢驗并將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給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近日,桃源縣法院桃花源法庭就審理了一起類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因怠于行使通知義務而敗訴。
2017年1月12日,山川公司(化名)與立祥公司(化名)達成協議,雙方約定由山川公司銷售20噸銅球給立祥公司,立祥公司分兩期支付貨款,前期貨款在山川公司將貨物運送至立祥公司后一個星期內支付,若立祥公司認為銅球質量沒問題,剩余貨款則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協議簽訂后,山川公司將20噸銅球運送至立祥公司,立祥公司也在約定期限內支付了第一筆貨款,然而剩余尾款卻一直未給付。2019年5月,山川公司向桃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立祥公司支付尾款。在庭上立祥公司辯稱鋼球質量不合格,不應支付剩余貨款,且向法庭提交了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鑒定意見書。
經審理,法院查明雙方約定了產品質量檢驗期,立祥公司在檢驗期間內未將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山川公司,直至山川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貨款時才提出質量問題。最終,法院認為立祥公司未在檢驗期間內將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故判決其立即支付山川公司的剩余貨款。
法官建議:
首先,簽訂《買賣合同》時,對驗收期限的約定,買受人應當充分綜合考慮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綜合判斷驗收所需的期限。
其次,雙方一旦明確約定了檢驗期間,各方需嚴格執行,并積極履行質量、數量瑕疵的通知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文章來源:湖南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