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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經營者是否需擔責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8-03 21:48:15

 
未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個體工商戶被注銷后,經營者是否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法院依法判決楊某給付石某工傷保險待遇69911元。 
2018年3月,石某在華容縣某門廠上班時不慎鋸傷手指,后經認定為工傷及九級傷殘,華容縣某門廠未為石某購買工傷保險、也未進行賠償,楊某系該門廠的經營者,后為逃避責任將門廠注銷。石某故至法院要求楊某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楊某辯稱,石某系華容縣某門廠木工雇請的工人,石某與門廠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門廠的實際經營者是楊父,楊某當時系在校學生,既無資金投入亦未參與經營,只是被冒名的經營者,不應承擔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石某在工作中受傷,已經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傷殘等級為九級,石某依法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華容縣某門廠未為石某購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亦應由用人單位華容縣某門廠負擔。石某與華容縣某門廠的勞動關系已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楊某辯稱石某與華容縣某門廠無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楊某系華容縣某門廠登記的經營者,華容縣某門廠設立時楊某雖系在校大學生,但已成年,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應當清楚,且楊父與其系父女關系,即楊父系經營者的家庭成員,個體工商戶既可由經營者個人亦可由經營者家庭從事經營管理,故即便系由楊父對華容縣某門廠進行日常管理,亦不影響楊某的經營者身份,個體工商戶被注銷后,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由經營者承擔,楊某在明知與石某的訴訟未終結的情形下注銷華容縣某門廠,楊某作為經營者應承擔對石某的工傷保險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來源:湖南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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