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終止妊娠不滿6個月 男方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8-03 21:48:56
婚姻自由我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終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就作出一裁定,駁回了原告周某起訴馮某離婚糾紛一案。
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3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2017年起,原、被告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產生家庭隔閡,導致家庭矛盾激化,遂原告將被告起訴至臨湘法院,請求離婚。
法院經審查發現,被告于2017年7月在醫院進行了引產手術,而本案的立案時間為2017年12月13日,離被告中止妊娠后未滿6個月,原告不得提出離婚,依法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遂臨湘法院裁定駁回周某起訴。
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是我國法律的一貫主張,特別是懷孕期間、分娩或終止妊娠的婦女。男方對特殊時期的婦女提起離婚訴訟,既不符合道德倫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文章來源:湖南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