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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套現的資金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8-01 21:04:59

  
劉某與何某系朋友關系,某日何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劉某借款30000元,劉某于是用自己信用卡在他人處套現的方式,套取了3萬元并將其出借給何某。何某收到款項后于是向劉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中載明何某向劉某借款30000元,借款利息為每日30元。后何某在到期后卻未能如約償還借款本息。于是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何某還本付息。  
俗話說欠債還清,天驚地義。但法院經過審理后卻認為,何某自述其出借資金來源于信用卡套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雙方的借貸行為應屬無效行為,因此劉某主張何某向其支付利息的請求于法無據。雙方確認何某已還款20000元,因此該20000元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故法院判決何某還應償還劉某借款10000元。  
雙方明確約定利息每日30元,為何法院卻不支持利息呢?從上述案例可知,法院認為雙方的借貸行為無效,無效的原因系出借款項并非劉某自有資金,而是來源于金融機構。  
深圳律師網在此提示大家:民間借貸行為中,出借方應確保出借資金來源于自有資金。如果是向金融機構借貸套取資金(如信用卡套現、網絡金融平臺借貸等)再出借的行為,是規避監管、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從民事審判角度,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時歸還,出借人只能向借款方收取本金,不可收取雙方約定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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