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龍華區律師 > 經濟糾紛 > 正文

名義上被掛靠人是否應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12-12 17:07:30

 
【案情】 
2018年7月,蔡某正在對電線桿施工,呂某駕駛改裝平板車在經過事發路段時,因平板車裝載有挖掘機,高度較高,使平板車上的挖掘機掛到電線,導致蔡某摔下來受傷。事后查明,呂某駕駛的改裝平板車掛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由該公司每年提供代為年檢、購買保險等服務,呂某每年繳納一定的管理費。在2016年之后呂某就沒有再交管理費,但一直掛靠在該物流公司名下。 
【分歧】 
對于被掛靠的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應與掛靠人呂某承擔連帶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掛靠的物流公司與掛靠人呂某應該對蔡某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人通過掛靠車輛運行獲取利益,被掛靠人存在過錯行為,故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掛靠的物流公司與掛靠人呂某不應該對蔡某承擔連帶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需要并不存在實質上運輸經營的掛靠,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適用的對象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也就是說并不適用于所有的掛靠情形,只適用于對道路運輸經營權的掛靠。即車主經運輸企業同意,以運輸企業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其中車主為掛靠人,運輸企業為被掛靠人。本案中,呂某的車輛掛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該物流公司僅僅只為呂某提供一些車輛服務性的內容,雙方之間并非運輸資質的掛靠。 
其次,掛靠,實質是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被掛靠人向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掛靠人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呂某在2016年以后就未再繳納管理費,也不再跑貨物運輸,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已解除,呂某的車輛雖還登記在該物流公司的名下,但不具有實質的掛靠內容。 
綜上所屬,本案名義上被掛靠的物流有限公司不應與掛靠人呂某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本網注:上述文章來源于中國法院網,僅用于法律交流學習使用,版權歸作者所有,如無意侵犯到您的權益,請聯系我們,我們將予以刪除。 

 

法律咨詢電話

150-1402-4650

律師在線
律師介紹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 ×

長按二維碼加律師為好友
理论电影在线观看,久久国产精品视频网站,超碰caoporen97人人做,国产调教专区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