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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業公司不得利用停水電催交物業費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11-11 19:53:1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民法典禁止物業服務人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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