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是否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5-25 09:42:55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是否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下面和廣東票據律師網一起了解一下:
根據本網經辦案件及查詢相關判決,發現實務中對該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如果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如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沒有再次提示付款的,則根據第六十六條規定,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從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后如果一直沒有撤銷,直到到期后被拒付,部分法院認為,雖然持票人沒有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內再次提示付款,但其在期前提示付款的行為一直延續,并覆蓋了法定提示付款期,故視其為有效提示付款。
深圳中院便持第一種意見。在某案件中,深圳中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持票人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有效提示,能否向所有前手追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審理票據糾紛規定》第四條規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根據《審理票據糾紛規定》第五條:“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即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請求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豆芾磙k法》第五十九條進一步明確:“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第六十六條規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審理票據糾紛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票據糾紛案件,適用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關行政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的,可以參照適用”。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可見,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權利,只有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依法提示付款,才可有效行使付款請求權并保全其完整的追索權(即可對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涉案票據作為定日付款的電子商業匯票,票面明確記載票據到期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應在票據到期起十日內提示付款,承兌人應在付款日期到期時支付票據金額。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不產生提示付款的效力,承兌人沒有期前簽收持票人提示付款請求并支付款項的義務,如付款人期前付款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如承兌人對期前提示在期前拒付,持票人不能進行拒付追索。持票人為保證其追索權的完整性,應于票據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豆芾磙k法》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于2009年10月16日以中國人民銀行令形式發布的規范和管理電子商業匯票活動的部門規章,是涉案電子商業匯票適用的重要制度文件。根據《審理票據糾紛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應當依法應予以參照適用。
本案中,涉案四張電子商票承兌匯票的到期日均為2018年10月23日,利某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且其后續并未在提示付款期內再次提示付款,利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再次提示付款被拒付。此等情形屬于“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情形。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持票人利某公司在票據到期日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其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為,不構成有效提示,喪失其追索權的完整性。利某公司就上述四張匯票只能向出票人、承兌人白某公司拒付追索,而不可向作為背書人的中某公司等所有前手拒付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