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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元匯票被拒付,持票人依基礎法律關系起訴獲支持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9-19 19:53:46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審理并判決樂強公司支付建鑫公司租賃費100萬元。  
樂強公司與建鑫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約定建鑫公司向樂強公司出租機械設備,樂強公司支付租賃費。后經階段性結算,樂強公司向建鑫公司交付2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支付100萬元以抵租賃費。上述匯票到期后建鑫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樂強公司亦未支付租賃費。后建鑫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樂強公司支付租賃費100萬元。  
建鑫公司訴稱,2020年5月,建鑫公司與樂強公司簽訂《周轉架料及方鋼管租賃合同》,雙方對租賃物信息、責任、質量要求、交貨地點、租金結算及付款方式進行約定。后建鑫公司向樂強公司租賃機械,樂強公司以商業承兌匯票方式支付100萬元以抵租賃費。但上述商票到期后至今仍未兌付,即建鑫公司并未收到租賃費,故建鑫公司訴至法院,主張樂強公司支付租賃費100萬元。  
樂強公司辯稱,我方已向建鑫公司背書轉讓商業承兌匯票2張共計100萬元,租賃費已經支付完畢。背書后我方無法核實票據是否拒付,無法確認承兌情況。如果經法院查實票據確實拒付,我方同意支付租賃費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通過建鑫公司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足以認定建鑫公司與樂強公司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自身義務。  
本案中,建鑫公司與樂強公司均認可雙方于2021年初進行階段性結算確認樂強公司欠付建鑫公司租賃費100萬元,后樂強公司向建鑫公司背書轉讓案涉2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據此,樂強公司向建鑫公司支付2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目的在于支付租賃費,屬于清償債務方式中的一種,F在本案證據顯示,案涉2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被銀行拒絕承兌,故并未實際產生清償100萬元租賃費的效力,建鑫公司有權要求樂強公司繼續履行支付該100萬元租賃費的義務。綜上所述,建鑫公司主張樂強公司支付租賃費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商業匯票具有支付流通、信用媒介、融資工具等作用,在商事交易中廣泛應用。但是,商業匯票的支付效果不完全等同于貨幣的支付效果。當債務人使用一定金額的商業匯票履行付款義務時,只有持票人(即債權人)在申請提示付款,付款人足額付款后,債務人才完成票據金額的支付義務。  
當債務人支付商業匯票履行付款義務,但商業匯票未能承兌時,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是認可持票人享有兩種請求權,一是基于票據關系享有票據追索權,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二是基于基礎法律關系享有債權請求權。以上兩種請求權競合,持票人有權選擇其一主張權利。  
由此可見,依據基礎法律關系的債權請求權與票據追索權系兩種互不沖突且相互獨立的權利,但仍要遵從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即在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以票據交付代替債務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選擇依據基礎法律關系主張債權請求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格外注意合同條款,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關于“交付票據后合同債權即消滅”等內容的,就意味著合同中的相對人放棄了通過基礎法律關系主張權利,這是當事人對權利自行處分的結果。另外,持票人在商業承兌匯票到期被拒付而不能收回款項時,應當設法取得付款義務人拒絕付款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義務人出具的書面證明、托收行出具的義務人賬戶余額不足的書面材料等。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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