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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關于涉恒大商票案最新判決,不再移送廣州中院集中管轄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5-28 20:07:28


【文章摘要】
涉恒大商票案件不再要求集中管轄?近日,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對淄博庚乾商貿有限公司訴恒大地產集團(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七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恒大地產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對其承兌的商票承擔付款責任。
 
我們都知道,根據早前披露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將涉恒大集團有限公司債務風險相關訴訟案件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通知》精神,除知識產權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工程類案件(300萬元以下)等案件,不屬于集中管轄的,其他涉及恒大集團有限公司相關的商事合同糾紛及金融糾紛及相關執行案件,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因此,很多商票案件的原告方不得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起訴。

現在隨著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書的作出,是否意味著涉恒大商票案件集中管轄規定的松動?有律師就上述案件向廣州中院咨詢后,也得到肯定答復:根據高院通知,該案現已不屬于集中管轄范圍,請依法向原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下面一起看看上述案件的相關情況:
【案情介紹】
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中某公司與天某公司簽訂《工礦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天某公司向原告中某公司采購化工用品,合同價款為11228000元,結算方式及期限:發貨后6個月內付款,銀行電匯及承兌支付。2021年4月12日,原告中某公司向天某公司交付部分貨物,此后,原告中某公司向天某公司開具了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2021年2月3日,被告恒大深圳公司作為出票人出具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張,收票人為被告全某公司,票據金額為150萬元,承兌人為被告恒大深圳公司,匯票到期日為2022年1月28日,為可轉讓票據,承兌信息: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后該票據經多次背書至天某公司。2021年5月21日,天某公司將涉案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中某公司。原告中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提示付款,2022年2月8日被拒付,拒付理由為“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2022年2月28日,原告分別向兩被告發起線上追索申請,追索類型為拒付追索,F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被告恒大深圳公司、全某公司未作答辯。

【一審法院判決】
羅湖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原告中某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據法律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中某公司要求被告恒大深圳公司、全某公司支付匯票金額150萬元以及相應利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恒大深圳公司、全某公司連帶向原告中某公司支付150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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