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不系安全繩摔至五級傷殘責任如何劃分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7-13 12:55:49
近日某法院審理了一宗工人在高空作業卻不系案例繩導致摔傷的索賠案件。案情的情況是:李某因工廠下雨時廠房會漏水,找到了專門從事屋頂維修的丁某,雙方約定報酬為200元每天。某日,丁某在爬上廠房屋頂維修時,在拔出屋頂雜草準備蓋上雨布時,石棉瓦屋頂斷裂導致丁某從6米高屋頂掉至廠房內,造成丁某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多處骨折等11處受傷,經鑒定為五級傷殘。熟是熟非呢?責任誰來承擔呢?雙方協商未果,于是丁某就將李某訴至法院。
審理該案的法院認為,從工作強調的重點、報酬的確定與支付方式、完成工作用的工具、完成工作的主體等方面,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而非承攬合同糾紛。李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知曉其要求修繕的廠房年久失修,在雇請丁某提供勞務過程,應當履行相應的警示、告知義務,提供相應的安全設施、條件,并盡到監管、指示義務,防止相關事故的發生,但是李某在維修過程中顯然未盡到警示、指示、監管等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丁某的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丁某作為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多次提供維修勞務,其安全意識顯然應當高于一般常人,在高處從事相關作業時也應當知曉房屋年久失修,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保護自身安全,提供勞務過程中應當小心注意,但是其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疏忽大意從高處摔下受傷,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過錯,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法院據此判定李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丁某承擔40%賠償責任。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深圳律師網認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法院結合具體案件情況認為雙方均對傷害的發生持有過錯,并判定李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丁某自身承擔4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