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轉移財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刑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7-14 14:30:59
近日某法院以被執行人鄧某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拒不申報財產并故意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對鄧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具體情況是怎么樣的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2017年9月,法院判決鄧某支付他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10萬余元。判決下達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隨即生效。因鄧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債權人于2018年6月開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立案后,鄧某仍未依法履行,執行員依法向鄧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鄧某拒不向法院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隨后法院依法對鄧某名下現有的銀行賬戶、房屋、車輛等情況進行了查詢,經調查核實,鄧某名下的工商銀行卡等三張銀行卡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3月共收入24萬余元;2019年3月,鄧某將其名下一套位于浙江省龍泉市的房屋無償轉讓給其兒子,導致在執行階段無財產可供執行。2021年6月,債權人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局遂以鄧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進行偵查,檢察機關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鄧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法院認定:鄧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深圳債務催收律師網了解到,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應主動履行義務并報告財產。本案中,鄧某不僅拒不申報自身財產,反而故意轉移財產,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進行刑事打擊,得以維護法律和判決的嚴肅性。此類案例,可對那些身背債務,卻心存僥幸的被執行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也說明法院在打擊拒不執行犯罪行為方面決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