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事由向他人借款 到期拒不歸還的可能構成詐騙罪
作者:admin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07-18 15:04:28
日前某法院審理了一宗詐騙案件。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2018年7月,林某編造其母親賀某患乳腺癌需要借錢做手術,騙得白某40000元。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林某得知白某即將前往香港讀書且需要兌換港幣支付房租、學費等,對白某編造其有一個小姨在香港居住,可以幫助白某兌換港幣,并使用微信偽裝成小姨騙取白某的信任,以需還房貸為由等,先后誘騙白某轉賬152280元至林某自己及其借用的他人的銀行賬戶,扣除林某實際支付的部分房租、退還給白某的錢款64956.36元外,仍有87323.64元被林某用于償還債務及個人揮霍。
2020年2月-3月,林某再次編造其母親患乳腺癌需要借錢做手術,并利用其男朋友母親的乳腺癌病歷偽造相關就醫材料騙取白某、陳某、謝某的信任,騙得白某191600元、陳某14500元、謝某6700元,案發前其分別歸還了白某22414元、陳某10500元、謝某6700元,仍有173186元被林某用于償還債務及個人揮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林某在案發后能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能自愿認罪,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深圳律師網提示:虛構事由向他人借款,相應款項亦沒有用于承諾事項,最后更是拒不歸還款項的,該行為同樣可能構成詐騙罪。